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骅,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得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负责人。
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得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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