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骅,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春梅,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26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558.41元。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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