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桥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妍,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上海景桥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桥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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