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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沃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亨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景沃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景春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亨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景沃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亨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景沃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亨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9,98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景沃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亨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9,98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119.95元,由申请人上海景沃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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