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某医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控股创科源哲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邹泽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某医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创科源哲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某医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某医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景某医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8元,减半收取计6,4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景某医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鸣香
书记员:栾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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