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调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树芬,董事长。
原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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