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状。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阚季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1月18日前直接打入原告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杨行支行)人民币6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宗琴
书记员:朱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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