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简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平,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
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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