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企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平,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巧英,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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