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景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慧,黄润达(实习),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景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原告上海景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郑丽敏
书记员:董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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