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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晰与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晰与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丛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社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上海晰与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晰与糖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晰与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晰与糖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影像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斐讯2018年夏季新品发布会《三亚亚特兰蒂斯》影像设计制作工作,制作费用50万元。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全部影像设计制作,并向原告出具全部的合法发票,但截止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仍然有30万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用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影像设计制作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部发票的事实;
  证据三、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催告支付制作费尾款的事实。
  证据四、验收确认单及投影成品视频,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被告当场验收的事实。
  被告康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影像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斐讯2018年夏季新品发布会《三亚亚特兰蒂斯》影像设计制作工作,内容为:人物表情+泳池投影,制作期限:签订合同后于2018年6月6日前完成宣传片拍摄及后期制作工作;制作费用50万元;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本合同项下制作完成且通过被告验收后3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合同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告交付了产品,被告则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后,余款3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30万元,被告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并无回复。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影像设计制作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晰与糖公司与被告康斐公司自愿签订的《影像设计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产品,原告已完成合同的交付义务,被告则违约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晰与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沈荣生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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