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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晴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晴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标,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进平,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晴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晴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晴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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