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玄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被告:袁某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上海晶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玄天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晶兰石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张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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