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荣,男。
被告:徐天,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许常娜,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晶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晖保公司)、徐天、许常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王凡、被告晖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晶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晖保公司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承揽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164,330.30元;2、判令被告晖保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10,164,330.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徐天、许常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天是被告晖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许常娜与被告徐天系夫妻关系并共同经营被告晖保公司。原告经被告要求为其老厂房安装太阳能设备。原告与被告晖保公司已签订《西安中车永电金风科技有限公司1.28MW分布式光伏EPC工程合同》、《西安金风科技1.35MW光伏分布式屋顶工程设计合同》、《宁波镇海创业园屋顶1.16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分包合同》、《舟山金海重工屋面1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高压设计合同》、《舟山金海重工屋面1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低压设计合同》,前述合同工程决算金额总计23,384,000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中所有义务,被告晖保公司尚有承揽费用1,677,330.30元未支付。案外人富某某(上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某公司)系原告子公司。被告晖保公司与富某某公司已签订《金海重工16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决算金额23,384,000元,被告晖保公司尚有承揽费用8,487,000元未支付。2018年8月28日,原告、三被告、富某某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协议》,被告晖保公司承认欠原告、富某某公司金额总计10,164,330.3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晖保公司保证在2018年9月10日之前还款,被告徐天、许常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约定富某某公司将其对被告晖保公司享有的8,487,000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至原告名下,三被告知晓并清楚。2018年9月10日已至,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晖保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徐天、许常娜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债务确认协议》、西安中车永电金风科技有限公司1.28MW分布式光伏EPC工程结算书、1.35MW光伏分布式屋顶工程设计合同、决算书、宁波镇海创业园屋顶1.16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分包合同、支架重排协议、支架重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决算单、舟山金海重工屋面1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高压设计合同、决算书、舟山金海重工屋面1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低压设计合同、决算书、金海重工16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决算书等证据,被告晖保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经审查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债务确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况,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主张被告晖保公司向其支付所欠承揽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被告徐天、许常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晖保公司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徐天、许常娜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晖保公司追偿。被告徐天、许常娜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被告徐天、许常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晶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10,164,330.30元;
二、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晶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0,164,330.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徐天、许常娜对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天、许常娜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2,785元,由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天、许常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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