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钚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能。
被告:上海安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彬。
原告上海晶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钚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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