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尔玛大理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晶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尔玛大理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晶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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