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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东,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该公司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
  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晶赞融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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