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慰新,女,194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若,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石民,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国,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慰新、黄金若、徐石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何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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