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诺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王工业园区杨海路XXX号XXX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陶辉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被申请人:上海智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平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诺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智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2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上海诺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诺望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智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8,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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