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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柒点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智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红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柒点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杨炯。
  原告上海智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柒点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兴明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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