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智盈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康式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飘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焦斌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盈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飘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智盈储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智盈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盈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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