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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与鱼湾(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佳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婕,女。
  被告:鱼湾(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鱼湾(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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