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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启东果珈数码通讯店、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黎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豪金,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果珈数码通讯店,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经营者:黄卿,男,1982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市花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寄望,男。
  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甘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媚,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果珈数码通讯店、被告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0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原告上海智黎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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