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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彭量。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光星村XXX号-30。
  法定代表人:彭玉山。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云,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暇多电器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46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以被查封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汇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内已冻结满人民币35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其余账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泉福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泉福耐力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工业综合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存款计人民币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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