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暖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经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彩。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不再向原告交付模具(方形)中部件,同时扣除货款25万元(总货款425万元),且被告交付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签署《设备转让合同》,约定总价金额425万元,合同签署后,双方对除模具(方形)配套部件外进行了交接,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将上述部件交付给原告。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大股东代学忠就未交付设备部件不再交付并扣除25万元达成一致。近期,案外人向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向其转让的债权金额,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上海暖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以与各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暖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暖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顾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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