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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暨合实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暨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米伟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凌海强,该支行行长。
  第三人:上海润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符凌皓。
  第三人:薛莉君,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P669363(A)。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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