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暨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米伟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凌海强,该支行行长。
第三人:上海润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符凌皓。
第三人:薛莉君,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P669363(A)。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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