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向贤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成标,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忠,男。
被告:上海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阮泉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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