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更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朗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平。
原告上海更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更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朱林龙、蒋琼燕于2018年10月11日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朱林龙、蒋琼燕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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