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玲娜,性别:女,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阳朔路XXX号,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送达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XXX号XXX层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手机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XXX号XXX层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龙松,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葛玲娜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1,875元及相应价值的对外投资(深圳曾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4.09%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间申请人因补正担保、申请资料等书面申请延长提交相关资料的期限。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玲娜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1,875元(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冻结不足人民币4,081,875元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对深圳曾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4.09%股权(投资股权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比例、投资数额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居勇敏
书记员:朱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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