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权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玲,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永涛。
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锐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1元,由原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乐秀盛
书记员:葛宝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