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彩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肯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赵晓宏,经理。
被告:赵晓宏,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彩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肯五金厂、被告赵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彩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40元,减半收取计70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6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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