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卫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全闯,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全闯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本院因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财产保全费295.3元,合计320.3元,由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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