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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向全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卫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全闯,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全闯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本院因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财产保全费295.3元,合计320.3元,由上海有机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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