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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易鸿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马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岚,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刘伟华,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江苏易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澳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航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马岚,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岚、刘伟华、江苏易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澳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航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权利人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闸XXXXXXXXXX)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岚、刘伟华、江苏易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澳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航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7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权利人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闸XXXXXXXXXX)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俞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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