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秀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程一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郭某某、程一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财产保全费487.19元,由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杨 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