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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郭君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君娣。
  被告:郭君娣,女,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程一峰,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谱公司)与被告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禾公司)、郭君娣、程一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有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有谱公司、享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享禾公司支付有谱公司租金85,526元;违约金暂计79,200元;郭君娣、程一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有谱公司、享禾公司于2015年3月签订租赁合同,有谱公司按约提供了设备,享禾公司到2016年12月31日欠租金85,526元。郭君娣、程一峰是夫妻且是享禾公司股东,应对享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享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有争议应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有谱公司为出租方,享禾公司为承租方的双方于2015年3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如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的签字处载明有谱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瓶北路XXX弄XXX号XXX号门。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选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出租方即有谱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享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享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琼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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