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樑,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九实业有限公司、李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沈翔
书记员:熊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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