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XXX号XXX幢XXX楼XXX、XX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新闸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郭君娣,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君娣,女,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程一峰,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郭君娣、程一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财产保全费3,180.34元,由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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