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12日,本院根据童蕾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3月12日,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获得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证,持有大量商标及作品著作权,并愿意注入资金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2019年4月26日,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债权人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和解各方签字确认了和解协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上海有里集团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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