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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朋利投资有限公司与福某某贸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朋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丽萍。
  委托代理人赖国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峥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某某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海。
  被告王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顾跃峰,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陈博。
  第三人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李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朋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某某贸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明、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XXX号马哥孛罗大厦803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共三个被告即福某某贸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明、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其中被告福某某贸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富特西一路XXX号C座7层7009-J1室,故原告向被告福某某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被告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市闻某律师事务所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美珍

书记员:黄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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