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朋利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利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捷。
被告:上海股咚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上海包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王伟,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上海朋利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股咚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包旺食品有限公司、王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杜灵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