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朗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朗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朗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朗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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