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齐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吕德春。
原告上海朗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朗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朗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朗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唐晓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