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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宗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飞。
  原告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应原告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51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72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该案经本院调解结案。原告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保全申请方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722.84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财产保全费1,184元,由原告上海易居祥悦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献明

书记员: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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