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常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方国,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上海朗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朗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咨询协议书》于2018年4月27日解除;2.被告停止在其设立的昆明市五华区朗朗英语培训学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朗阁”、“LONGRE”、“朗阁LONGRE”商业标识;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特许加盟咨询协议书》,由原告授权被告在其设立的昆明市五华区朗朗英语培训学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朗阁”、“LONGRE”、“朗阁LONGRE”字样及“朗阁”品牌教育资源,品牌使用费为180,000元,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品牌使用费5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8年4月25日致函被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在其经营场所、网站上持续使用上述标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方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特许加盟咨询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或今后签署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须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纠纷”。该约定合法有效,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涉案合同第20-12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必须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黄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方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方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方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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