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玲,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妙菊。
原告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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