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朗道绎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席禄,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瑛,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朗道绎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朗道绎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道绎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朗道绎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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