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望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宽,男。
被告:上海太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贤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轶东,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汇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望斌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明家具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王轶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望斌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上海望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申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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