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朝军五金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徐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忠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朝军五金机械厂与被告上海海润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朝军五金机械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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