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朝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春,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霞,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翯滨,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上海朝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翯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晏晓玫
书记员:叶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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