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朝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傅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蔡筱静。
原告上海朝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朝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86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4685号民事裁定,并查封了被告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存放查封财产的仓库是由被申请人向他人租赁使用,现租赁到期,被申请人需腾空所租赁的仓库,故本院对查封的财产变更保全措施为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沪0120民初4685号裁定所保全的被申请人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