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木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杰、周政伟,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德兴市万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盛宏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杨晓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木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万源矿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4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德兴市万源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16,044元。2018年10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出(2018)沪0114民初14439号之一民事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故上述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兴市万源矿业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账户存款216,044元之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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